6月21日上午,澧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公开审理。县法院判令陈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履行被毁损林地的生态修复义务,原地或异地补种针叶树苗木780株、阔叶树苗木155株,并达到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对栽植后苗木进行管护;如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承担代为履行费用4135元。
庭审现场。
2021年以来,陈某某多次利用电锯在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5组山上,盗伐周某某等人自留山的阔叶树31株、马尾松156株,采伐总蓄积27.0112立方米,采伐总材积18.054立方米。针对此案,澧县林业局邀请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公益诉讼机制作用,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在庭审上,澧县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致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被告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当庭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陈某某出庭受审。
来自甘溪滩镇、火连坡镇的人大代表及当地村民约50余人旁听了庭审。这是县检察院、县法院的人大代表联络站成立暨县人大“百名代表听庭审 百名代表助执行”行动启动以来,第一次组织到村里开展旁听庭审活动。此案是首次在案发地公开审理、澧县第六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该县落实“林长 检察长”工作机制办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常德融媒
编辑:夏妮妮